臺北市青少年發展處場館租借使用規定
105年2 月26日本處第10507 次行政會報審議通過訂定
105年7 月01日本處第10523 次行政會報審議通過修正
106年3 月24日本處第10608 次行政會報審議通過修正
107年7 月17日本處第10717 次行政會報審議通過修正
108年7 月11日本處第10815 次行政會報審議通過修正
110年3 月04日本處第11007 次行政會報審議通過修正
111年2 月11日本處第11103 次行政會報審議通過修正
一、依據
臺北市青少年發展處(以下簡稱本處)為加強各場地租借之使用管理,依據「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場地使用管理辦法」,訂定本規定。
二、租借使用範圍
(一)戶外廣場:指本處正門口花臺前及西側圓環區範圍(範圍詳如附圖一)。
(二)大廳活動區:指進入本處正門與服務臺間之大廳紅色框線內區域(範圍詳如附圖二)。
(三)本處3樓臺北演藝廳、4樓舞蹈教室、5樓流行廣場及藝文沙龍、6樓國際會議廳及研討室、8樓團練室、練習室及綜合教室、B2直排輪練習場(範圍詳如附圖三) 。
(四)其他經本處同意租借之場地。租借1樓戶外廣場或大廳活動區,須附場地布置配置圖,經本處審核通過後始得使用。
三、租借人:自然人及法人均得向本處申請租借使用。
四、租借期間
(一)租借人經本處同意使用本處各館場地之時間,包含進場布置及撤場回復原狀時間。
(二)使用時段:
1.上午時段:每日上午8時30分至12時30分。
2.下午時段:每日下午13時00分至17時00分。
3.夜間時段:每日下午17時30分至21時30分。
五、一般檔期與公益檔期
(一)一般檔期:於臺北市政府公有場地租借系統開放全時段場地租借申請,一號一案,並按本處場地收費基準表(附件一,以下簡稱收費基準)計收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
(二)公益檔期:
1.適用對象:本府所屬機關及學校(指本市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市立大學) 自辦活動。
2.活動性質及場次限制:
(1)青少年活動:
A、周一至周五上、下午時段(不含寒暑假期間及例假日):每一機關學校以每周借用3個時段、每月合計不超過10個時段為上限。
B、其餘時段(夜間、寒暑假期間及例假日):每一機關學校以每月借用1次(每次至多使用2個時段)為限。
C、同一時段至多使用1個場地。
D、5樓藝文沙龍另依年度申請排定檔期,不受本點限制。
(2)非青少年活動:
A、周一至周五上、下午時段(不含寒暑假期間及例假日),每一機關學校以每月借用1次(每次至多使用2個時段)為限。
B、同一時段至多使用1個場地。
3.場館選用:活動人數應符合收費基準所訂定可容納人數或座位數。
4.申請資料:
(1)正式公函(內須載明線上申請編號)。
(2)活動計畫書,含活動名稱、日期、地點、參加對象及人數、細部流程及進場、彩排、撤場之使用時間等內容(範例如附件二)。
5.申請程序:
(1)於線上申請經本處通知後,5日內備妥上開資料函文本處審認。逾期者視為放棄,取消場地租借同意。
(2)審核通過部分免計收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其餘部分按收費基準計收場地使用費。
六、租借程序
(一)申請場地:申請租借場地以使用日前90日內為原則。
(二)費用繳交:租借場地申請經本處同意者,應於通知後5日內依限繳交全額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若繳費期限為使用日之後,則最遲應於使用時段前完成繳費,逾期未繳清款項者視為放棄,取消場地租借同意。
(三)租借人延遲上述規定期限致取消場地租借者,不得請求任何補償或賠償。
七、收費項目
(一)場地使用費:
指各場地提供租借人使用所收取之費用,依租用期間及收費基準計算。連續使用2個時段以上,其間隔時間仍得使用,不另計費。
(二)保證金:
租借人使用各場地應遵守相關規(約)定及維護各項設施之義務,應預先繳交保證金;於使用後,經本處確認無逾時、設備無遭毀損且場地已清潔完畢回復原狀者,完成申請退還保證金手續後,全數退還租借人。
前款有逾時或場地設施毀損或髒亂情事,應於本處通知時間內立即改善,如未及時改善由本處代履行者,於保證金中扣除所需之價額或實際清潔費用,不足者並應追繳差額;經核定免繳保證金者,仍應賠償因毀損復原所需之價額或實際清潔費用。
(三)逾時使用費:
1.租借人應遵守租用時段規定,若須提早或延長使用,請自行於租借系統加借所須場次。
2.逾時使用將加收1小時逾時使用費,並於逾時15分鐘後強制清場,租借單位因清場產生之損失須自行負責。
3.影響次場之使用及閉館時間者,應立即退場。
4.逾時時間登載於場地使用紀錄表內,逾時使用費並得由所繳交之保證金中扣除。
八、租借使用之取消
租借人欲取消原申請案,應以案計,自本處收到書面申請書當日起,未發生之場次全數取消。
租借人應於使用日20日前以書面通知本處,所繳納之各項費用及保證金無息退還;租借人未於規定期間取消,退還場地使用費二分之一,惟已發生之費用不予退還,因而致場地管理機關受有損害者,申請人應負賠償責任。但不可歸責於申請人者,不在此限。
九、租借限制
未經本處同意,不得擅自以本處名義辦理活動、擅將場地轉租第三者、損害場地設施設備、縱容吸菸、允許未成年人飲用含酒精飲料、施用毒品、妨害公序良俗等違反法令及其他經本處公告及主管機關認定不當行為。
十、場地布置
(一)租借人申請租用場地前,應聽取本處使用說明,依據場地及設備特性做合理使用,不得破壞原有設施設備。
(二)租借人進行活動、場地布置及撤場時,應避免使用損害場地設施設備之物品,並不得影響消防設施、逃生路線及原有出入通道,必要時本處得要求提出書面說明及布置示意圖,經本處同意後始得施作。
(三)本處場館嚴禁噴灑粉末、碎彩紙及其他易燃性物質,張貼或懸掛宣傳物品應事先徵得本處同意,活動完畢應立即自行撤除,如有毀損應負責回復原狀。
(四)現場施工時應於地板上加鋪保護物品,設置地點及物品堆放不得擋住出入通道、管道間、緊急照明、滅火設備、警報器、溫度感應器、逃生門、防排煙門、視聽控制室出入口及廁所等,並嚴禁現場製作,應採用組合材料,若有任何損壞應負全責並照價賠償。
(五)場內嚴禁噴漆及使用電鋸,燈光、音響等器材管線安裝須以布面膠帶或專業橡膠墊固定,以維護安全。
(六)辦理活動如需自行裝設視聽、音響燈光、特效器材等設備,應事先徵得本處同意後始得為之。
(七)租借人如需加裝臨時外租照明或其他電器設備時,應事先提出用電總量需求,經本處確認安全無虞後始得為之,安裝時需由本處人員勘查無誤後,方可供電使用。
(八)本處各場館均裝置110V電源插座,每一迴路最大負荷不得超過15安培,租借人如需超量用電或使用220V電源時,應事先徵得本處同意,未經許可不得擅自改變用電。
(九)照明、空調、消防、機電與視聽設備,未經許可不得自行操作。
(十)戶外場地所需之電源、音響及相關輔助設施,均由租借人自行準備。禁止在戶外地面噴畫任何標誌或打釘、打樁、書刻,且不得在既有設施及植栽上綑綁、搭架。所搭設之帳篷、舞台支架應有地面保護設施並依臺北市展演用臨時性建築物管理辦法等法規申報。戶外場地使用擴音設備產生之音量,最高不得超過70分貝,並嚴禁使用鑼鼓類樂器、高分貝音樂及瓦斯鳴笛,每日上午9時以前及夜間8時以後,所產生之音量不得超過55分貝,避免影響附近居民之生活作息。
十一、著作權之遵守
(一)租借人經本處同意得自備人員器材於場館內從事錄音、錄影或攝影,但不得涉有侵害他人著作權之行為。
(二)錄音、錄影或攝影時,應不影響或妨礙他人觀賞節目之權益,並不得妨礙走道之暢通。
(三)租借人於活動期間使用之宣傳物、布置物、音效、影片、圖片、錄影、錄音及轉播行為,如有侵害他人權益之情事,由租借人自行負責。
十二、公共安全及衛生
(一)租借人使用各類機動車輛,不得駛入及停放於人行道,汽車進入本處地下停車場,應遵守相關規定。
(二)所有展覽(示)物品、設備及使用單位私人物品,由租借人自行投保或自負保管責任。
(三)租借人及其施工廠商於設計、施工規劃及表演時,應符合相關法規並善盡照護工作者安全之責任。施工廠商應自行投保意外險,任何因舞台、燈光、視聽音響、電視牆、特效及裝潢布置等,所造成施工人員或第三人之傷害或財務損失者,由租借人及其施工廠商自行負責。
(四)租借人租用場地期間,如有任何人員傷亡,除因本處建築本體及設備所致者外,均由租借人自行負責。
(五)租借期間之秩序維持、安全維護,租借人應自行負責,並須派員至現場維護,其指派維護人員須注意禮貌及態度。
(六)遇有本處依緊急狀況所發布之警報或廣播(如火災警報、地震警報等),請租借人配合本處進行人員緊急疏散。
(七)本處場館基於環境衛生及人員安全,全面禁止各種動(寵)物進入、明火表演等危險性活動。
(八)本處「三樓臺北演藝廳」、「六樓國際會議廳」及「直排輪場」內,禁止飲食,如有飲食需求應另租借場地,並依收費基準計費。
(九)租借人自辦餐點,應自行承擔食品安全責任,基於環保概念並避免使用塑膠袋、禁用一次性及美耐皿餐具。
(十)為維護環境整潔及行走安全,本處各牆面禁止張貼海報或文宣等物品,室內及戶外地面不得張貼任何腳標或地貼。
十三、其他事項
(一)租借人如有違反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場地使用管理辦法、本處租借使用規定及相關法令情事者,本處得視情節輕重予以立即停止使用或取消場地租借使用權3個月至1年之決定,其衍生之相關損失由租借人自行負擔,不得請求任何補償或賠償。
(二)因不可抗力因素(如重大災害、地震、颱風等),致本處暫停對外開放,事後無息退還申請人所繳納之各項費用及保證金或另議使用檔期。
(三)本處如有特殊需要必須收回場地使用權時,得於收回日20日前,通知原租借人另議使用檔期或廢止原租借同意。但因緊急需要時,不在此限。
廢止原租借同意者,無息退還申請人所繳納之各項費用及保證金,租借人不得請求任何補償或賠償。
(四)本規所稱之日係指日曆日。
(五)本規定如有未盡事宜,悉依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場地使用管理辦法及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附圖一、一樓戶外廣場

附圖二、一樓大廳活動區

附圖三、B2直排輪練習場
附件一
臺北市青少年發展處場地收費基準表
單位:元
樓層 | 收費項目 | 面積 (可容納人數或座位) | 設 備 | 場地使用費 | 保證金 |
---|---|---|---|---|---|
一樓 | 戶外廣場 | (約32坪) (約8-10攤位) | 無 | 3,000 | 10,000 |
大廳活動區 | (約42坪) (100人) | 無 | 7,000 | 10,000 | |
三樓 | 臺北演藝廳 | (約230坪) (381人) | 基本燈光音響設備、無線麥克風、CD播放器、投影機(含布幕)、多層次電控布幕、演講桌、可收納式觀眾席(381個座位)、舞臺後方化妝休息室2間 | 20,000 | 30,000 |
四樓 | 舞蹈教室1 | (約21坪) (20人) | 基本燈光、擴大機及音箱 | 1,500 | 5,000 |
舞蹈教室2 | (約34坪) (30人) | 基本燈光、擴大機及音箱 | 2,000 | 5,000 | |
舞蹈教室3 | (約36坪) (30人) | 基本燈光、擴大機及音箱 | 2,000 | 5,000 | |
舞蹈教室4 | (約16坪) (15人) | 基本燈光、擴大機及音箱 | 1,200 | 5,000 | |
五樓 | 流行廣場 | (約140坪) (200人) | 基本燈光音響設備、無線及有線麥克風、CD播放器、投影機(含布幕) 、化妝休息室1間 | 20,000 | 30,000 |
藝文沙龍 | (約109坪) ( 100人) | 無 | 10,000/一周 | 30,000 | |
六樓 | 國際會議廳 | (約230坪) (305人) | 基本燈光音響設備、無線麥克風、擴大機、CD播放器、投影機(含布幕)、305席具撰寫板之沙發座椅、電動升降眉幕。 | 20,000 | 30,000 |
大型研討室 | (約36坪) (60人) | 研討桌及座椅、投影機(含布幕) | 4,000 | 5,000 | |
中型研討室 | (約21坪) (30人) | 研討桌及座椅、投影機(含布幕) | 2,000 | 5,000 | |
小型研討室 | (約17坪) (15人) | 研討桌及座椅 | 1,000 | 5,000 | |
B2 | 多功能練習場A | (約143.2坪) (上限30人) | 無 | 2,600 | 5,000 |
多功能練習場B | (約54.1坪) (上限20人) | 無 | 1,800 | 5,000 | |
多功能練習場C | (約48.9坪) (上限20人) | 無 | 1,700 | 5,000 | |
多功能練習場D | (約44.6坪) (上限20人) | 無 | 1,700 | 5,000 | |
多功能練習場E | (約44.2坪) (上限20人) | 無 | 1,700 | 5,000 | |
八樓 | 大團鍊室 | (約31.6坪) | MS533B麥克風架x2、數位矩陣盒x2、主控鍵盤(88鍵) | 3,000 | 5,000 |
中團練室 | (約13.5坪) | 爵士鼓組、監聽喇叭x2、主控鍵盤(88鍵) | 2,000 | 5,000 | |
小團練室 | (約5.6坪) | 爵士鼓組、電吉他音箱、電貝斯音箱、61鍵電子琴、MS533B麥克風架x1 | 1,000 | 5,000 | |
小型練習室 (鼓房1) | (約3坪) | 爵士鼓組 | 400 | 5,000 | |
小型練習室 (鼓房2) | (約3坪) | 電子爵士鼓組、RA-35音箱 | 400 | 5,000 | |
小型練習室 (綜合練習1) | (約2.4坪) | 電吉他、電貝斯4 | 400 | 5,000 | |
小型練習室 (綜合練習2) | (約2.4坪) | 61鍵電子琴、RA-35音箱4 | 400 | 5,000 | |
綜合教室1 | (約8.7坪) | 無 | 1,000 | 5,000 | |
綜合教室2 | (約8.7坪) | 無 | 1,000 | 5,000 | |
綜合教室3 | (約8.7坪) | 無 | 3,000 | 5,000 |
備註:
一、本表用詞定義如下:
(一)場地使用費:指各場地提供申請使用者使用所收取之費用,含基本費及水電費。
(二)保證金:指為擔保申請使用者履行各場地應遵守之相關規(約)定及各項設施維
護義務,向申請使用者預先收取之金額。於使用後,經管理機關認定無逾時且設
備無遭毀損且場地已清潔完畢回復原狀者,且完成申請退還保證金手續後全數退
還申請人。但有逾時或場地設施有毀損或髒亂情事,即於保證金中扣除因毀損所
減少之價額或實際清潔費用;經核定免繳保證金者,仍應賠償因毀損所減少之價
額或實際清潔費用。
二、使用時段:
(一)上午時段:每日08時30分至12時30分。
(二)下午時段:每日13時00分至17時00分。
(三)夜間時段:每日17時30分至21時30分。
三、計價標準:
(一)本收費表場地使用費係以時段計之,每1時段4小時,使用未滿1時段以1時段計費
,連續使用2個時段以上,其間隔時間仍得使用,不另計費。另彩排、佈置及撤場
亦按本表以時段計算收費。
(二)若申請人租借時段欲額外使用07時30分至08時30分、12時30分至13時00分、17時00
分至17時30分或21時30分至22時00分者,使用未滿1小時以1小時計算,按收費表1
時段比例收費。
附件2
活動計畫書(參考範例)
壹、活動名稱:文學講座「故事的力量」
貳、活動宗旨:(請加強說明活動宗旨及對象是否為青少年活動)
配合「書香計畫」選讀專書,藉此機會邀請作者舉辦專題講演,分享作者在文學創作與生命教育的經驗與心得。希望藉由此次講座,引導青少年學生在原鄉文化的薰陶下,了解生命的意義。在寓教於樂的趣味故事中,培養青少年學生對於身旁細微事物的觀察興趣,引導同學從掘發生活中的細節擴大視野,提升對閱讀寫作的興趣。
參、辦理日期:106年00月00日(星期00)下午13:00~16:00
肆、辦理地點:臺北市青少年發展處00樓0000室
伍、舉辦層級:
一、指導單位:OO局處或OO學校或OO單位
二、主辦單位:OO局處或OO學校或OO單位
三、承辦單位:OO局處或OO學校或OO單位
四、協辦單位:OO局處或OO學校或OO單位
五、贊助單位:OO局處或OO學校或OO單位
陸、參與對象:(含參與人數之預估)
臺北市技職群科教學資源中心群組學校學生,也歡迎對講座內容有興趣之青少年學生或社會人士參與,預估參加人數OO人。
柒、活動內容:
本次文學講座──「故事的力量」,特延聘李OO老師擔任講座,分享說故事的歷程,會後並辦理座談,讓青少年學子藉由與老師的當面互動,更深刻了解故事的意涵。
教師姓名 | 學 歷 | 經 歷 |
---|---|---|
李OO | OO大學 OO所碩士 | 李OO老師,現代文學作家。OO大學中文系、OO大學OO所畢業。曾任劇場編劇、記者、教師。 小說曾獲國內重要文學獎,作品多次改編成電視單元劇,長篇小說曾入選OO報年度小說獎。作品融入母語方言、臺灣文化及歷史,編織成一篇篇具寫實風格的文章。 |
捌、流程規劃:(含場地布置、彩排、活動細部流程、撤場時間等相關詳細內容)
時 間 | 活 動 內 容 |
---|---|
12:00~12:30 | (場地布置) |
12:30~12:50 | (工作人員用餐) |
12:50~13:00 | 報到、領取講義 |
13:00~13:10 | 主持人致詞 |
13:10~15:30 | 講師:李OO老師 講題:故事的力量 |
15:30~16:00 | 綜 合 座 談──李老師 |
16:00~17:00 | (撤場) |
玖、場地需求:(含設施設備之需求等)
無線麥克風OO支、摺疊長桌OO張、靠背椅OO張
拾、競賽規程:(得以附件方式呈現,非賽事型態免附)無。
拾壹、其他:參加人員核給學習時數3小時。